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1民初1010号之二
原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范公中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环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安丰镇洋洼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台市环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94元,减半收取139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97元,由原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袁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