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16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绿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沈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威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武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梦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绿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威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2021年7月13日,原告上海绿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上海威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则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绿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上海威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绿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威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绿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威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审 判 员
杨馥宇
书 记 员
刘 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