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绿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威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16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绿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沈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威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武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梦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绿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威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2021年7月13日,原告上海绿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上海威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则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绿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上海威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绿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威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绿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威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审 判 员


杨馥宇






书 记 员


刘 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