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4936号
原告:陕西福悦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枫景观天下1幢3单元30104室/30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W7049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6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5GQ9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福悦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工作人员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后,原告陕西福悦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内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陕西福悦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