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创丽铝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8294号之一
原告:上海创丽铝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吕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营,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傅培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杰,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创丽铝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丽铝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创丽铝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忠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任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