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784号
原告:上海蕊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二桥村748号5幢340室。
法定代表人:王珊君,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伟,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上亨田工业区4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告:苏州力创香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孙武路2999号太湖微谷电子商务产业园一号楼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鹰。
被告: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999弄1号。
法定代表人:褚雅科。
被告:佛山市纯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汀圃开发区纵七路五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蕊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力创香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纯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力创香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纯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蕊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力创香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纯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黄宗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 瑜
书 记 员 周 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