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5民初8289号
原告:上海蕊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二桥村748号5幢340室。
法定代表人:王珊君,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力创香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孙武路2999号太湖微谷电子商务产业园一号楼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鹰。
被告: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褚雅科。
被告: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上亨田工业区4号(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告:佛山市纯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汀圃开发区纵七路五号(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胡志城。
原告上海蕊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力创香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佛山市纯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蕊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蕊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顾天翔
书 记 员
郝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