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168号之一
原告:聊城市茌平区**建筑装饰服务队,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迎宾大道建材城5号楼西户。
经营者:张国栋,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该单位员工。
被告:苏州力创香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孙武路2999号太湖微谷电子商务产业园一号楼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鹰。
被告: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999弄1号。
法定代表人:褚雅科。
被告:江西鑫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兰宫路268号尚水花园1#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红。
被告:佛山市铝诺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汀圃开发区纵七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黄伦兴。
被告:佛山市旻瑞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竹基南路东边北一商铺A栋二楼办公室13号。
法定代表人:郝远坤。
原告聊城市茌平区**建筑装饰服务队诉被告苏州力创香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鑫幕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铝诺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旻瑞铝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聊城市茌平区**建筑装饰服务队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茌平区**建筑装饰服务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茌平区**建筑装饰服务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人民币2220元,由原告聊城市茌平区**建筑装饰服务队负担。
审判员 钱建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