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圣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1849号
原告:天津圣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呼伦贝尔路426号铭海中心4号楼-3、7-702-1。
法定代表人:许彦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杨,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均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联溪路段横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卢金。
被告:宏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四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杨进跃。
被告: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褚雅科。
被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5号楼底商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许艳平。
原告天津圣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均荣实业有限公司、宏发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天津圣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交费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圣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 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胡适兰
书 记 员  王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