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10057号
原告:***,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传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宁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培成,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褚雅科,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褚雅科,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与被告傅培成、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褚雅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惠星
审 判 员
暨秉恒
人民陪审员
姚道林
书 记 员
姚吉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