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23979号
原告:石熙明,女,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彤宇,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269号5号楼3346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48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6层6057室。
诉讼代表人: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杨文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妮,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熙明与被告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上***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
审理中,上海市XX办公室决定于2022年3月28日起,我市以黄浦江为界分区分批实施核算筛查,住宅小区实施封闭式管理,所有人员足不出户。本院经审查认为,政府依法采取的疫情预防与控制措施构成不可抗力,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