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熙明与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23979号之一 原告:石熙明,女,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彤宇,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269号5号楼3346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48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6层6057室。 诉讼代表人: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杨文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妮,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熙明与被告上海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上***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疫情预防与控制措施导致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因中止诉讼的事由已消除,故本案应恢复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