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尊岛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金山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销售分公司与上海尊岛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众幸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22996号
原告:福建金山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销售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尊岛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众幸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章英,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辰,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金山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销售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尊岛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众幸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福建金山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销售分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金山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金山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销售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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