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尊岛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尊岛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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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6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尊岛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200935811300)。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平庄东路182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芳,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0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浙江拓鑫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CJ9FPXC)。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中路879号901-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尊岛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拓鑫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2民初755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尊岛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拓鑫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尊岛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80000元、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926.50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7月0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拓鑫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拓鑫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07月1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拓鑫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牌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尊岛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拓鑫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2执61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