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84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磐石市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磐石市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吉0284民终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终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林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