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设(吉林)有限公司

中科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4执1634号
申请执行人:中科建设(**)有限公司(原**省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所地:**省磐石市河南街北亚房地产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任东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志,男,1959年2月26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7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荣范云,女,1981年5月13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5月5日生,住磐石市。
申请执行人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84民初1842号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具体信息以查封裁定为准)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
4.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暂不进行拍卖。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吉0284执163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代仁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