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84民初3407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
被告: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阜康大路农发行楼下。
法定代表人杜军,经理。
第三人:中科建设(吉林)有限公司(吉林省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任东强,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科建设(吉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工程款柒佰壹拾肆万柴任陆佰捌拾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20日,原告靠挂第三人的建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金色都汇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建金色都汇花园小区1号楼,建筑面积6406平方米,工程总造价6147,680.00元。期间,原告又向被告交纳工程保证金850,000.00元,借给被告150,000.00元。原告早己完成承建工程并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始终未给付原告工程款,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主体及起诉状内容陈述事实错误,待明确诉讼主体及事实后另行告诉。故***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俊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