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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84民初2666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
被告: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阜康大路农发行楼下。
法定代表人杜军,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河南街北亚房地产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悦,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因原告***提供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开庭传票退回人民法院,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长  付中华
人民陪审员  柳广义
人民陪审员  宋立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