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悦程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邹平县悦程装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626民初1427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邹平县悦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好生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邹平县悦程装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2016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县悦程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桂香
人民陪审员*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邢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