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严代均与某某、四川地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2执2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严代均,男,汉族,1973年11月22日生,住叙永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2月2日生,住叙永县。
被执行人:四川地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严代均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502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严代均赔偿金人民币376800.89元;二、四川地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严代均赔偿金95400.22元;案件受理费4309元,由***负担3382元,四川地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5元,严代均负担82元。***、四川地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严代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四川地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部分已履行完毕。
查明被执行人***四张银行存款合计一千余元,申请人不要求处置。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对***住址地进行传统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申请执行人有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请在三日内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川0502执23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严代均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曾强
审判员***
审判员康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