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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四川地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祥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3800号
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经营场所康定市姑咱镇姑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301MA620KMY2C。
经营者:***,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新龙县。
被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新龙县。
被告:四川地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8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34012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本院在审理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四川地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138.8元,由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潘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