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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颍、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11570号
申请人:**颍,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广东美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科技创新园科技路1号创新大厦1号楼9层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方晟。
申请人**颍与被申请人***、广东美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美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美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