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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104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候怀。
被执行人内蒙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张佳。
申请执行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内0104民初3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内蒙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于2020年9月19日、2020年10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零星存款,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内蒙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以短信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明确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内0104执10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政
审判员 姜文陵
审判员 巴特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武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