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603执保12号
申请执行人:金筑泰洋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340877773A,现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海航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70112489651,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35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金筑泰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的(2023)内0603民初22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向相关协执单位发出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解除被执行人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包头分行营业部开设的银行账户为1520********账户内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被执行人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蒙商银行包头××道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为7001********账户内存款335171.21元的冻结。
现该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