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温州鸿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民申28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起,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鸿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西山东路景昌组团8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起因与被申请人温州鸿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