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鸿强建设有限公司与温州富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民申字第9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州鸿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富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项建挺。
再审申请人温州鸿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富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民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温州鸿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温州鸿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鸿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余之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