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财保443号
申请人:浙江望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861CY8Y,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后林104国道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孝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崇安,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鸿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683404190,住所地温州市西山东路景昌组团****。
法定代表人:陈张善,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望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鸿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瓯海农商银行(账号:2010××××9667)中的1842108元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鸿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瓯海农商银行中的1842108元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望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钟文善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定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