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秦汉陶粒轻墙材有限公司与鸿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民初7400号
原告:温州秦汉陶粒轻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渔藤路38弄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俊,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西山东路景昌组团8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张善,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温州秦汉陶粒轻墙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鸿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温州秦汉陶粒轻墙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被告鸿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已履行全部义务,原告温州秦汉陶粒轻墙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秦汉陶粒轻墙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温州秦汉陶粒轻墙材有限公司在缴纳诉讼费之前提出撤诉,故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秦汉陶粒轻墙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收。
财产保全费1462.16元,由原告温州秦汉陶粒轻墙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万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吴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