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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张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15285号 原告:张某。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何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