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阳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海阳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鼎鑫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502执1428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阳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北海市北京路海尚巴黎2022室。
法定代表人陆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易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鼎鑫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海富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郝颜博,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
申请执行人北海阳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鼎鑫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海阳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50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海鼎鑫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及支付装修款338600元,支付违约金9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72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444.9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33号强远春天花园商住楼2单元20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房权证(2015)字第012823号]被本院(2015)海执字第700号案件首封。本案为轮候查封,对该房屋本案无法处理。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北海鼎鑫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郝颜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海鼎鑫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郝颜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沈海浪
审判员*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