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伟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3民初3718号
原告:河北伟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太公泉镇香泉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兴利,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伟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兴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伟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伟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献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