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726民初536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33岁,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河南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太公泉镇香泉大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RXJQ5G。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高某某、被告河南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被告河南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