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3054号
原告:杨同秀,男,汉族,1978年9月24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告:高腾飞,男,汉族,1991年6月5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告:河南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太公泉镇香泉大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RXJQ5G。
法定代表人:张伟,任执行董事。
被告:延津县中医院,住所地:延津县平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26417255279T。
法定代表人:张立华,负责人。
原告杨同秀与被告高腾飞、河南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津县中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杨同秀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同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同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杨同秀负担。
审判员 朱铃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英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