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伟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3财保224号
申请人:河北伟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3347816498U。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太公泉镇香泉大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RXJQ5G。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身份证号:4107261977××××××××。
申请人河北伟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河南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中的183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伟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河南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中的183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献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