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6971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14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乔 艳 丽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彭 莉 莉
打印:*** 校对:***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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