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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6971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14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乔  艳  丽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彭  莉  莉 打印:***       校对:***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