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3民初138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生,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南,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群,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大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宝昌镇广场东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73978106090。
法定代表人:杨晓晶,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5月4日生,河北省承德市人,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73978106090。
法定代表人:赵桢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54242。
法定代表人:郑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大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琴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