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4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凤凰村河生九队二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广东格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杜蕾,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公司需向***支付19.5万元,实属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事实真相是:***、**公司与***于2020年6月18日签署的《股东退股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2、乙方同意支付甲方另外一笔费用(包含其分红、提成、工资等)总金额为25万元。其中(包含其分红、提成、工资等)这段话的意思已经很明确:即包含了所有工资(含双倍工资及所有经济补偿金),***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97378元、经济补偿金19997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纯属于重复起诉,该笔费用应当扣减即***、**公司实际只需支付77625元,且一审判决书第七页“***、**公司均未就不支持基本工资和业务提成提起诉讼”也与事实严重不符。***已经达到了其诉请目的,根本没有必要再上诉。但**公司明明已经就此一审判决(2021)粤0114民初583号提出了上诉,且当时二审判决结果没有出,***、**公司还提出中止审理未获批准,一审法院罔顾此事实实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公司与***于2020年6月18日签署的《股东退股协议书》第五条第2款“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该条款已经十分明确地告知***自签订该协议之日即2020年6月18日起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即配合***、**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7月中旬就一直催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均已种种理由予以推诿,导致***、**公司没有及时支付***的相关款项,这是***、**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适法行为,完全是由于***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的,责任全在***,一审判决罔顾此事实,反而认定***、**公司违约在先,实属适用法律错误。
***辩称,涉案协议中约定的25万元并不包括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公司支付***195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195000元;二、***、**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3元,由***、**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以下事实:**公司在(2021)粤0114民初583号案件二审上诉中,认为**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且***系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故**公司既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案【案号:(2021)粤01民终13162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公司应当向***支付的款项金额如何确定。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公司在(2021)粤0114民初583号案件二审上诉中,认为**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且***系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故**公司既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公司该逻辑,其既然认为无需向***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则涉案协议约定的25万元金额显然未包括上述两种性质的款项。此外,***是否按照约定履行配合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并不构成***、**公司拒付涉案款项的合法抗辩事由。***、**公司如认为***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7.5元,由上诉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汤 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绿凡
梁惠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