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财保140号
申请人:吴文娟,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申请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凤凰村河生九队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746307770。
法定代表人:安春先。
申请人吴文娟与被申请人广东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吴文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9393.95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出具保单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文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9393.9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韵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子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