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84民初310号
原告:保定弘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兴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淳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8号院1号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保定弘筑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淳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保定弘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弘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