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淳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涿州市鹏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淳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6322号
原告:涿州市鹏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西疃村。
法定代表人:马海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淳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8号院1号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涿州市鹏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淳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2022年3月3日,涿州市鹏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涿州市鹏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聪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胡洋旭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