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淳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淳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2751号
原告:北京淳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8号院1号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云天,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艳新,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
原告北京淳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正公司)与被告曲艳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淳正公司与曲艳新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2125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6民初1874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柴海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