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3565号
原告:北京京源博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8号楼27层27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淳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8号院1号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京源博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淳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北京京源博大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源博大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