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汶上县市政工程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初1734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宁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汶上县市政工程公司、济宁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