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初1734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宁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汶上县市政工程公司、济宁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