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市百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3307号
申请人: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新汴河北堤路港口路桥西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049898490。
法定代表人:李德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宿州市百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股河路新都佳苑3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92470201Y。
法定代表人:吴长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州市百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百盛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97081元。申请人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百盛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7970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丽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