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2732号
原告: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新汴河北堤路港口路桥西6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德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江苏圣典(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可,江苏圣典(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天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强,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天荣工贸有限公司、王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3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常茂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