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5893号
原告:**,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新汴河北堤路港口路桥西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049898490。
法定代表人:李德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泳,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辉,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孙长宁
人民陪审员 刘金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宋美芳
书 记 员 陈婧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