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5893号

原告:**,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新汴河北堤路港口路桥西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049898490。

法定代表人:李德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泳,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辉,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孙长宁

人民陪审员  刘金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宋美芳

书 记 员  陈婧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