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市荣晨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1219号
原告:***,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飞,安徽飞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宾,安徽飞尚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王家献,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飞,安徽飞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宾,安徽飞尚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徐国海,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飞,安徽飞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宾,安徽飞尚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新汴河北堤路港口路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049898490
法定代表人:李德进,董事长。
被告:宿州市荣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符离大闸向东南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998107403。
法定代表人:张书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宿州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大泽路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757369328。
法定代表人:杨文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化,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献、徐国海与被告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市荣晨商贸有限公司、宿州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献、徐国海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献、徐国海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家献、徐国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5.5元,由原告***、***、王家献、徐国海负担。
审 判 长  李鸿新
人民陪审员  张蓓蕾
人民陪审员  张雪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永胜
书记员周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