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803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明,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新汴河北堤路港口路桥西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049898490。
法定代表人:李德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滁州市南谯区清流河防洪治理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政府新区**楼。
法定代表人:樊承海,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三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市南谯区清流河防洪治理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95元,减半收取计137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春孺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凌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