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1505号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东,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盛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司铁利,执行董事。
本院在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华盛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珑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