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1执3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街道办龙昆南路广昌花苑A栋第18层A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5MA5T4E7L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23)琼9021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67226.12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072.26元,案件受理费10884.47元;上述款项合计支付687182.8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可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确定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其中包含土地、房产、车辆、银行、证券、工商、人行等等),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926.5元,其中10846.5元作为案件受理费已缴纳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3080元作为被执行人***保留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共计4个月)已支付至***指定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失信决定书及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反馈并征询意见,其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