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91民初967号之一
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贤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三天门。
法定代表人:夏明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金